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陕A****9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小区门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鉴定,石某某血醇浓度为121.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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