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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盖州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其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并于同日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辽H****1的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西市区中心街长城公寓南门附近倒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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