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4日16时许,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NR753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易县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西陵高速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核查石某某驾驶冀FNR753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实际载客人数为14人,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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