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壮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正科级干部,原任象州县“****办”副主任,现任“****局”干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象州县温泉大道文明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后交警对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 /100mL,遂依法带其至医院抽血取样送检。后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32mg/l00mL。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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