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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家住黎平县**镇**村**组,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张承炳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X****小型面包车,沿黎平县黎阳中路由上午开往平街头方向行驶,黎平县平街头方向行驶,22时40分车辆行驶至**路**米,在民航小区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后被带到黎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分析结果是157.29mg/100ml。石某某持有A1A2D机动车驾驶证,石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鉴于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石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石某某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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