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第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川A1****小型客车途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团歇路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机动车检测资料等;
2.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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