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陕A****6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工业大学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4.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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