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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涿鹿县******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G****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下广线-17公里5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石某某静脉血液进行检测, 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 94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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