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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30连霍高速永登收费站入口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6mg/100ml,属醉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行为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铭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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