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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津Q****9黄色奥迪牌小轿车,从本市东某某金钟街新村北里小区出发,沿金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跃进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5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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