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江县南江镇绕城路牛项颈向南江县沙溪坝方向行驶。20时50分,车辆行驶至南江县绕城路牛项颈处,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08.9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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