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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小刀”牌踏板二轮电动摩托车,沿嘉峪关市人民小区19号楼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9号楼路口处时,与前方由范某某停驶在该处的甘B9****号出租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6.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的“小刀”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电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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