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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石某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上22时许,石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经过**线40KM+200M处时,车辆碰撞路边的凳子,石某某责怪他人放置凳子导致自己摔倒与他人发生打斗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将石某某送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发现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告知台江县公安局交警队,交警队民警赶往县医院经抽取其血样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论为1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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