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7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冯店镇何氏酒楼吃饭喝酒后,驾驶自己三轮摩托车搭乘妻子崔某某回自己家的途中,于2020年7月23日晚20时许,被中江县公安局积金交警中队联合仓山交警中队在冯店镇冯淮路设卡检查时查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驾驶三轮车摩托车,民警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01.0mg/100ml。随后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带至冯店卫生院进行抽血封存后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的检验结果:所送“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4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样检出乙醇为114.4mg/100ml,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二部【2020】36号)《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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