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7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东莞市大朗镇**口腔门诊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豪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01时16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粤S87***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环常北路与常横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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