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中专文化,建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雀塘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邵县公安局雀塘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魏源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魏源西路与雪峰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遇交警部门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3.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湘******小型轿车已由涂某某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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