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湘潭市殡仪馆出发,经雨湖区潭锰路、北二环线进入高岭路,然后沿着高岭路往江麓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岭路先锋街道办事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石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89mg/100ml。随后,处警民警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提取石某某的血样。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384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低、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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