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密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哈密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7日,赵某某(另案处理)在第十三师火箭农场创博影城内开设的赌场,被尖尖墩派出所依法查封。赵某某为逃避处罚,先后指使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派出所顶替赵明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均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做了虚假供述,意欲包庇赵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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