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刑二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8万元、卡号为48169900******的阳光商旅白金卡,之后石某某多次透支使用该卡用于其经营的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南胡庄村外北侧的天津凯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和个人生活消费,并陆续还款。至2017年6月15日,石某某最后一次还款6300元后,石某某不再归还银行欠款,此时石某某共计还款734603.72元。经光大银行自2017年6月29日以来,多次催收,石某某仍未还款,截止2018年4月18日,石某某办理的该卡累计交易金额为779920元,拖欠利息25884.94元、违约金6821.50元、服务费18111.36元,还款总计734603.72元。综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为45316.28元。

2018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9月17日,石某某家属向光大银行偿还了本金45316.28元、利息25884.94元、违约金6821.50元、服务费18111.36元,共计偿还了光大银行96134.08元,结清了全部欠款。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虽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恶意透支数额尚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