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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亳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太原市迎某某**路**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期间,在本市小店区建南汽车站附近,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以人民币100元通过路边小广告向一男子购买“亳州**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在本市迎某某王家峰村使用该印章开展业务,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亳州**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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