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易县**镇**村,现住易县**村**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7月石某某通过以县城内毕业证小广告联系到上家进行毕业证交易,并伪造易县第二高级中学和易县职教中心的公章,欲将刻印公章盖在空白高中毕业证上,准备进行出售。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找到石某某委托伪造印章的人和委托石某某伪造印章的人,并且石某某伪造的印章已销毁无法与学校公章比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