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区**小区**组**栋**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玉,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经营名为“****”的互联网论坛。该论坛以SP(俗称“打屁股”)为主题,吸引大量网民注册为会员。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2019年12月始,在该论坛的“****”及“****”版块发布涉及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名为《****,****》的连载式电子小说,截止2020年5月22日,该电子小说的实际点击量共计94013次。经鉴定,《****,****》连载小说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者科学价值,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
结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以及电子勘验笔录、书证材料,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涉案论坛仅发布了一篇淫秽电子信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作为免除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签认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虽有用于编辑淫秽电子信息,但与传播行为无直接关联,手机一部并非作案工具,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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