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安平县职教中心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路**小区,现住此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6时30分,在安平县纬二路职中学校前,石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纬二路由西向东左转行驶与由东向西高某某驾驶的冀T*****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对死者家属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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