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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县人,打工,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6日17时15分,石某某驾驶鲁******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沂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与澳门路三叉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沿沂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庞佃生驾驶的“爱顺”牌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庞佃生受伤,车辆部分受损。发生事故后石某某驾驶鲁******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驶离现场。庞佃生于2019年2月3日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石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且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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