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51204****,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城关镇安国路****。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驾驶豫R9****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杨营路口处时,与行人刘**相撞,造成刘群德受伤住院后于2019年12月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石**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且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石**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石**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19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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