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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捕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通过微信上联系魏向良**、张玉果**(二人另案处理)为李满堂**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0余本,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万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退回非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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