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6月18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我院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7月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强奸罪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石某某、鲁某某、陈某某酒后去保定市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号陈某某出租屋过夜。石某某、鲁某某一个房间,陈某某自己一个房间。石某某上厕所后进入陈某某房间,欲与床上的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被陈某某踹到墙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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