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5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场职工,家住南昌市新建区****场****大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驾驶赣M****号雪佛兰小车途径南昌市新建区联圩镇大洲村孙家自然村路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感染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在将被害人孙某某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后被到场的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