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单位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1********,单位地址:平罗县**工业区**省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董某甲。

诉讼代表人董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系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股东。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8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抵扣,在与石嘴山市某某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由董某甲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实际支付7.3万元资金为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701820元,税额101973.84元。虚开的6份增值税发票通过平罗县国税局的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01973.84元。后石嘴山市国税局发现其违法行为,追缴增值税款101973.84元、滞纳金20088.85元,用增值税进项税抵缴滞纳金2268.23元,罚款153173.35元,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已缴纳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在刑事立案前已补缴税款及缴纳罚金,弥补国家税款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嘴山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