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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矫某某寻衅滋事案)(矫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丰县**乡**村**组,现住东丰镇**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由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矫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矫某某于2017年购买宏达三期商品住宅楼后,以物业管理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2018、2019年物业费,以物业公司对其采取停电措施,造成其女儿电脑数据丢失,造成12,000元人民币的损失为由,向东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告知其报案事项属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矫某某不听民警劝解和乡政府维稳人员劝告,多次去县、市上访,要求宏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19年9月29日,又以此为由到吉林省信访局登记上访,此时正值建国70周年大庆,乡政府工作人员落实信访属地管理稳控原则,经电话联系矫某某后,矫某某声称:不给12,000元损失费就关机在省里上访,后乡政府工作人员联系到其妻子刘某某,劝说其丈夫不要越级上访,矫某某称不给12,000元就不回来,只要把钱交到妻子手中就同意回来。乡政府为确保国庆期间稳定,向刘某某支付人民币12,000元,政府工作人员才将矫某某从长春市接回。

犯罪嫌疑人矫某某还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以要去温州打工,政府不让外出就要赔偿损失为由,向乡政府施压,迫使乡政府同意由村委会赔偿其“耽误打工损失”5,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矫某某又声称去长春打工,乡政府恐其借机上访,被迫支付给矫某某“误工损失”5,000元人民币;2019年3月两会期间,矫某某声称去伊通县打工,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伊通县大孤山镇将其找到,矫某某声称被“吓到了”,索要精神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维稳人员怕其上访,同意由所居住的新安村委会付给矫某某人民币2,000元。

综上,矫某某于2017年以来,乘“十九大”、全国“两会”和国庆70周年庆祝之际,以上访和变相要上访为由,先后向所在地的乡政府和村委会索要人民币共计2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矫某某不起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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