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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知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9********,藏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住香格里拉市**工业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知某某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到四号路御龙府火锅店与朋友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喝了4瓶啤酒。21时许,知某某驾车离开并行驶至飞马转盘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知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8.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分析。经鉴定,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23mg/100ml血。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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