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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甲贩卖毒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2019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瞿某甲先后四次帮助杜某某等人从赣榆区吕某某、顾某某手中购买冰毒4克左右,瞿某甲从中谋取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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