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门**号楼**室,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3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饭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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