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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和徐某某等人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期间瞿某某大概喝了有一箱啤酒。2020年7月24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驾驶甘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固区南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寺儿沟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38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瞿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53㎎/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兰州公安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晏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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