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四川省达州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案发前暂住连江县**镇**大厦**楼**中心**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经同案犯冯某某(已判决)介绍到连江县**镇**大厦**楼“**养生会所”(即“**足浴会所”)上班,主要负责前台收银以及前台卫生,月工资33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该会所当场查获三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瞿某某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内担任收银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相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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