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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六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花园****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瞿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瑞安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即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因急于办理**集团有限公司厂房新建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备案登记,遂通过制作假印章的人员伪造了一枚“温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并在“温州塔式起重机维保合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备案材料上加盖该假印章。同年1月15日,瑞安市**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上述材料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审批中心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建设局窗口备案登记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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