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2********,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小区**区**栋**单元**室,个体。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张某甲(已起诉)因想办理信用卡,通过同村村民张某乙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眭某某为其办理信用卡。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因为银行需要房产证和收入证明,张某甲通过眭某某花了约500元钱办理了一张假房产证,但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未办理成信用卡,后眭某某将假房产证撕毁。
本院认为,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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