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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真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338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真某某所持有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和5发步枪子弹是其父亲(洛某某、已故)留下来的。真某某将枪弹存放在衣柜内,直到2020年9月15日把该枪弹取出来拿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上交

本院认为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和子弹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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