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338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真某某所持有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和5发步枪子弹是其父亲(洛某某、已故)留下来的。真某某将枪弹存放在衣柜内,直到2020年9月15日把该枪弹取出来拿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上交
本院认为,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和子弹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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