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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33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1********汉族,大专文化,台州**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路**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3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6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亿嘉时代广场处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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