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巷**号。2019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驾驶粤J****2号两轮摩托车,由本区**镇**往**方向行驶,行至**街道**路段**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样本中酒精定量检测为85.7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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