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西省铜鼓县**镇**路**号**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行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号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熊*亮等人在铜鼓县永宁镇世贸广场二楼开设“铜鼓县乐**儿童乐园”,内设娃娃机、工程家族吊车及一组“黄金鸟王”(5人单元机)(7月初增购摆放一组“黄金鸟王”8人单元机,一组“天天向前GO”4人单元机,此二组游戏机均经文化部门审核批准,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等游戏机,被不起诉人熊*亮、彭*兵负责该店经营。2019年6月13日,经铜鼓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旅游局批准“铜鼓县乐**儿童乐园”(以下简称游戏城)个体工商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允许摆放上述游戏机经营。该店按照100元人民币购买130个游戏币,200元购买280个游戏币,500元购买800个游戏币,1000元购买1800个游戏币的价格销售游戏币给玩家。玩家游戏获胜得到游戏积分后,可以将积分换算游戏币记账在玩家的充值卡内,玩家下次继续使用充值卡上的游戏币进行游戏。2019年5月,长期在该游戏城内玩游戏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发现该种游戏币发售方式里有利可图,于是开始倒卖游戏币。胡某某按200个游戏币100元的价格从玩家手里收购游戏币,并让游戏城将该游戏币存在自己的充值卡内;又将自己充值卡内的游戏币按100元180个游戏币的价格出售给玩家。因胡某某是老客户,熊*亮同意从5月下旬后胡某某在游戏城获得1000元购买1900个游戏币的优惠价格;7月初获得1000元购买2000个游戏币的优惠价格,胡某某转而经常从事游戏币的兑换业务。前期熊*亮对胡某某的行为进行过制止,但因其行为可以带动人气,便不再过问。2019年7月22日晚,铜鼓县公安局查扣了游戏城二台(组)“黄金鸟王”、一台(组)“天天向前GO”共三台(组)游戏机。同年8月1日,经宜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鉴定:2组“黄金鸟王”游戏机(操作单元机13台)每个操作单元机均能供1人进行参赌,能供13人同时参赌,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一组“天天向前GO”(二台机子联机为1组,可由4人同时操作),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利用游戏城内设置的17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由铜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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