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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张长发)(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张某乙在**乡**村收购白杨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河边栽种了20多株白杨树,见砍伐树木售卖有利可图,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张某甲便让张某乙转卖了临近的一片白杨树供自己砍伐。经鉴定,张某甲采伐欧美杨树共计88株,蓄积面积为37.2立方米。

同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村委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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