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2000********,汉族,长治**学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住长治市潞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逮捕;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该网吧老板武某甲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甲用拳头打伤武某甲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武某甲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张某甲与武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自愿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并一次性赔偿武某甲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武某甲出具了对张某甲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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