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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20时50分许,驾驶吉B****号小客车,在本市龙潭区沿华丹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棋盘生态园门前时,将行人于万林撞倒,造成于万林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万林系交通事故中心脏主动脉起始端破裂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6811.58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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