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20时50分许,驾驶吉B****号小客车,在本市龙潭区沿华丹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棋盘生态园门前时,将行人于万林撞倒,造成于万林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万林系交通事故中心脏主动脉起始端破裂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6811.58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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