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孙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孙某某在明知某某卖给其的废铁为盗窃所得,仍为了获利收购,卖给澄城县两家废品收购站,获得非法利益660元。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某某盗窃所得卖给孙某某的钢材价值为6450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