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郭某某卖给其的废铁为盗窃所得,仍为了获利收购,卖给澄城县两家废品收购站,获得非法利益660元。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某盗窃所得卖给孙某某的钢材价值为6450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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