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陈孟线自东向西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在陈孟线35公里处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任某某检测结果为80mg/100ml。 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任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81.24mg/100ml。任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任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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