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6****52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甲(另案处理)因长期参与赌博,于是萌生组织开设赌场的想法,2018年7月,蔡某甲雇佣其同乡陈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以微信群发布消息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2019年2月,蔡某甲(另案处理)在微信上通过其微信好友“fangshijun009”租了一款“征途”软件,租金为每月2800元,并购置台式电脑、手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同时,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先后雇佣同乡陈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其租住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栋*室利用在网络上购买来的“征途”软件开设赌场,纠集参赌人员40余人,使用微信累计接收受赌资:48173434.8元。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甲开设赌场窝点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嫌疑人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蔡某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积极退赃,主动退缴5000元,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积极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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