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19〕3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宿舍**-**-**,住户籍地。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9月23日19时许,张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宿舍**号楼楼前因为遛狗与同宿舍楼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致张某某的面部左侧内壁及底壁骨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2日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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