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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身份证号370406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家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小型汽车,沿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庄市第九中学大门东侧,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2020年3月25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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