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40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2019年2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8时许,孙某某驾驶车辆与苏某某驾驶车辆在建设路东段张庄桥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苏某某叫来陈某、赵某、王某前来处理事故,期间双方发生争吵。事故处理完后苏某某、陈某、赵某、王某在焦化厂附近喝酒,23时许,赵某开车送陈某回家的途中发现被害人孙某某的车辆在贾庄变电站路边停放。陈某知道后两人商议倒车回去确认,陈某下车打电话给王某确认后,趁着醉酒为泄私愤捡起路边砖头将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倒车镜砸坏,后乘坐赵某驾驶的车辆回家。经平卫价认【2019】04号鉴定被害人车辆损失共计3040元。

2019年1月30日陈某在赵某家喝酒至凌晨,在回家途径贾庄变电站附近时,再次发现被害人孙某某的车辆在路边停放,借醉酒用砖头将其挡风玻璃砸碎后回家。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系从犯、作用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